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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才,毛芳才 | 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的生成逻辑与优化路径

王洪才,毛芳才 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 202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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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的生成逻辑

与优化路径


作者简介

王洪才,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教授,主要研究高等教育理论与现代大学制度和创新创业教育,现任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理事、高等教育学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


毛芳才,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摘要:“双一流”建设要求高校必须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从而实现有效的学术治理。学术委员会建设是一个从观念到行动的过程。首先要突破传统观念误区,避免将学术权力专属化;其次要建立明确的功能定位,避免出现职责不清状况;再次要建立明细的运行规则,切实规范学术权力运行;最后要善于处理与其他权力的关系,避免回复到传统的行政主导老路上。作为一个新型权力机构,学术委员会建设的突破点在于细化运行规则,有效地规范权力的运行,与其他机构形成协调共治的状态。学术决策权的行使是学术委员会建设的根本价值所在,有效行使学术决策权的关键在于功能定位切合实际,而基点在于建立明细的议事规则。

关键词:高校学术委员会;“双一流”建设;学术治理



一、学术有效治理必须突破四个观念误区

大学是高深知识的象征,在社会上享有崇高的地位,是人们向往的学术圣地。而知识探求的出发点是求真,目的是对事物本质的探求和对事物发展规律的揭示,为此,就必须享有充分自由的探讨空间,因为“强制之下无真理”。但学术自由并非无边际的,必须遵循社会运行的基本规则,符合社会运行的基本伦理规范要求。如此就要求大学必须在捍卫学术自由追求与遵循学术规范之间找到一个有机的结合点,这也是学术治理的基本意涵。直观上看,学术治理是指对学术活动中出现的不良现象的治理,促使学术活动遵循学术规范的要求。从长远目标看,学术治理是为了取得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平衡:一方面要保障每位学术人员享有基本的学术权利,使他们能够不受干扰地从事学术活动,使大学回归知识本位的逻辑;另一方面又要促进学术生产力的不断提升,使每位学术人员能够最大限度地开发自己的学术潜能,从而达到高校整体学术竞争力不断提升的目的。学术治理牵涉面非常广,第一步就是要确定学术治理的主体资质问题。谁具有参与学术治理的资格?这是一个基本问题,在这个问题上经常会出现如下四种观念误区。

第一个误区在于将学术权力主体狭隘化,认为学术权力是一种专属权力,即仅属于学者单一主体,从而只有学者才具有参与治理的资格。很显然,这个观念是错误的,其错误之处在于把学术活动狭隘化,认为只有学者从事的活动才属于学术活动,其他人的活动不属于学术活动之列。事实上,学术活动参与者是广泛的,不仅有学者,也有学生,还有管理人员。学者的基本工作是从事学术生产,无论是简单的再生产还是复杂的再生产,都属于学术生产活动。学生的学习活动并非一个简单的知识接受过程,而是一个知识探究活动,尤其是研究生的学习与研究几乎是无法区分,因为他们必须采用探究式学习才能掌握知识的实质。即使对于本科生,他们之中不乏学术天才,也可能对知识生产作出创造性贡献,今日不少研究型大学把本科生纳入科研队伍就是基于这个目的。一般而言,如果学生善于运用批判性思维,能够对教师观点或流行观点提出批判性见解,就已经是对知识生产作出贡献。管理人员无疑也是学术活动的参与者,他们通过对学术秩序的维护和学术活动条件的保障,间接地参与了知识生产过程。由此可见,我们不能把学术活动主体狭隘化,从而也不能把学术权力主体狭隘化。

第二个误区在于认为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必然处于一种二元对立状态。这种观点在学术界非常流行,而且非常容易产生误导作用。该观点有三个明显错误:其一在于把学术人员与行政人员视为两个彼此对立的利益集团,而非本质上是一体的主辅合作关系的学术生产群体。毋庸赘言,行政人员也希望大学学术创造力强,因为只有大学学术发展得好,他们才能从中受益。如果大学地位下降了,他们的利益自然也会受损。其二是相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划分是泾渭分明、非此即彼的,而没有认识到权力划分只是相对的。如果两者可以绝对地划分,说明彼此都可以独立地运行,而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其三是不承认学术决策过程也是一个相互妥协的过程,而是把决策过程当成要么赞同要么反对的零和博弈。说到底,这些错误认识都是由于非此即彼的机械思维模式在作祟,过分相信权力的绝对性和独立性,认为决策过程只能有一种声音,而且认为这种声音必然是正确的,没有认识到只有权力制衡才能避免最坏结果的出现。

第三个误区在于认为学者必定是维护学术利益的,且学者地位越高越能够维护学术利益。毫无疑问,学术权力行使的目的是维护学术质量,促进学术昌盛,但其前提是学者必须以学术为志业。事实上,很多学者已不再将学术视为志业而仅仅作为一种谋生职业,他们的内心未必忠诚于学术。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许多学术不端现象,这不仅损害了学术的基本形象,而且直接威胁学术生存的根基。之所以出现这种观念误区,就在于出现了思维固化,固执地认为学者天生地是维护学术的,没有意识到学术身份也是一个自我建构的过程,是个体与社会现实不断互动的结果,绝非是先天注定的。

第四个误区在于认为学术权力是一种特权,是一种绝对自由而不受约束,因而也是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很显然,这种认识已经过时了。在知识贫乏的时代,把学术权力作为一种特权确实是大学的理想,也是大学自治的基础,而在今天学术不再是个人的事情,已经与整个社会发展的根本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学术自由不仅是有边界的,而且必须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即必须以不损害社会利益作为前提。



因此,学术治理首先必须走出这些误区,否则就可能使学术治理走向封闭与僵化。在破除这些观念误区之后,学术治理主体资质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如此,就必须承认大学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趋势,遵循利益相关者的法则构建学术治理主体。但学术活动有其独特的运行规则,学术治理无法完全遵循利益相关者法则。换言之,并非与谁的利益相关谁就有资格参与治理。参与学术治理的基本资格是要懂得学术、受过系统的学术训练且达到一定的学术水准。由此观之,虽然大学生是最直接利益相关者,但毕竟缺乏系统的学术训练,尚不能懂得学术的真正蕴含,所以其参与治理的能力是有限的,其参与学术治理主要体现在知情权与陈情权上。大学生可以列席学术决策会议以保证其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也可以发表意见从而保障其陈情权,但这些意见只能作为决策的参考,而不能作为决策依据。那是否意味着只有学者才有资格全面参与学术治理呢?显然并非如此,否则学术治理就会走向封闭化。因为大学治理实践具有复杂性,不能用简单思维来思考复杂的学术治理,所以在学术治理实践中,既要考虑到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同时又要考虑到治理主体价值判断的多元性,必须从复杂关系的视角来把握学术治理的内涵及其治理逻辑。具体而言,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避免学术治理完全由学者决定。虽然从理论上说学者是最懂得学术的,但学者也会陷入当局者迷的状态,且学者也未必真正代表学术利益,可能仅仅代表当事人本人的利益,因此学术治理需要旁观者参与。谁是可靠的旁观者?就是那些既懂得学术,同时又有能力促进学术发展的人。一般而言,那些退休的学术名士比较具备这些资格,如果他们有参与的意愿,其声望足以保证他们作出公正的判断,且参与学术治理的资质也是充足的。

其二,辩证地看待学者参与学术治理的资格。是否所有学术人员都有资格参与学术治理?也不尽然。学者群体内部是非常讲究资历的,虽然资历并不代表能力,但资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体现出学术忠诚度,也能够反映出一个人的学术品行。为了保障学术活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在道德问题上采用一票否决制也是非常必要的。

其三,学术行政人员即“双肩挑”人员应参与学术治理。目前对于学术行政人员参与学术治理的担忧,主要在于害怕其行政权势压制学术声音。但学术利益与行政利益存在着很大的冲突,而我们无法判断这些“双肩挑”人员在学术决策过程中是否会忽略其行政身份而只保留其学术身份,或者说他们是否能够从学术发展目标出发进行表决。不可否认,学术治理不是单纯的学术决策,其必然伴随着决策后的执行问题,故而学术治理必须尊重实践的逻辑。而学术行政人员兼具学术地位和行政权威两方面的优势,在学术事务讨论过程中既非局外人也非完全的局内人,所以他们的意见是非常重要的。对于这类群体,国外大学一般采用“参与但不表决”的办法,国内大学一般采用“参与但限制席位”的方法。可见,完全拒绝此类人员的参与是幼稚的,而且效果注定是非常差的。

学术治理的核心是要保证学术决策的公正、科学、有效。为此,学术治理权力不能授予某个人或某一群体,如此会造成权力失衡而“一权独大”的态势,从而阻碍学术自由。学术治理主体应该是一个团体或者机构,由它负责管理学术事务、评价学者的学术能力、维护大学发展中的学术自由与建立学术规范。在我国,学术治理的职责主要由学术委员会承担。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提出:“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这是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了高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能,赋予了高校建立学术委员会的正当性与合法性。2014年《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进一步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首次赋予了学术委员会行使学术决策权的合法性。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修订后更进一步明晰了学术委员会的职能,规范了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强化了学术委员会在学术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为实现大学治理现代化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学术委员会的合理构成是有效决策的逻辑起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促使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建设逐渐从观念形态走向实体操作层面。但从我国高校的具体实践经验看,目前学术委员会普遍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治理作用,仍然与传统的由行政部门牵头管理学术的职能区别不大。这就引出如下问题:究竟学术委员会的作用是什么?如何才能更好地突出学术委员会的作用?

学术治理权力一般是指对重大学术事务的处置权,即对学术事务的决策权。在过去,这个权力往往从属于专职的学术管理部门,如教务处(负责课程建设)、科研处(负责科研计划)、研究生院(负责学科建设)、人事处(负责招聘)和规划处(负责学术任务制定)等部门,这些学术管理部门也是行政部门的分支。在今天,学术治理权力才渐渐转向专门的学术组织,如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但行政部门的学术管理职能并未由此取消,只是增加了一道审议程序。从法律角度而言,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咨询权、审议权和决策权,而决策权应是学术委员会最核心和最根本的权力,因为学术委员会要发挥真正的作用,必须拥有对学术事务处理的决策权,这既是学术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特有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所决定的。众所周知,我国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在学校发展事务上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而学术事务是属于学校发展事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大学发展规律,学科发展要求和学术工作的特色又需要学者提出建议,因为他们是最熟悉学术事务也最有发言权的。因此,如果学术委员会对重大学术事务失去决策权,那就只能由传统的行政部门来负责,而在传统的党政机构管理体制下,教授治校容易虚化,学术委员会就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学术委员会的治理效能必然以学术决策权有效运用为根本。那么,学术决策权该如何使用才是有效的?显然,治理有效性必然联系到“谁在治理”,所以,学术委员会的合理构成是学术委员会有效行使决策权的逻辑起点。必须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治理主体,保障学术治理权力属于集体而非个人。作为一种集体决策机制,委员会制具有追求平等、民主的特点,从而能够广泛运用于政治、经济及社会事务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评议中。在进行决策和评议时,委员会所有成员的地位一律平等,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学术委员会该如何构成?《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1/2。”可以说,这个规定是合理的,因为它基本保证了学术人员的主体地位,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行政人员的权力,避免学术委员会完全按照科层体制运转。

学术行政人员参与学术委员会,往往会出现以行政权势压倒学术声音的弊端。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中国长期存在着面子文化心理和行政文化传统,即在通常情况下人们都不希望得罪人,特别是不想得罪掌握权势的人,故而当级别高的学术行政人员发表意见之后其他人就不再发表不同意见,往往会随声附和。为了避免这种状况出现,《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限制了学术行政人员所占比例,在此背景下,有的学校直接采取学术行政人员完全退出的办法,这间接地造成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割裂的状态,最终出现纯粹以教授身份组成的学术委员会不得不回归到教授委员会的形式,而负责学术决策的学术委员会重新回到学术行政人员主导的局面。这看似一种倒退,实质上是对制度设计不周密的一种惩罚。



不管学术委员会以何种形式构成,我们必须始终清楚一点:学术人员未必能够真正代表学术利益,行政人员未必一定反对学术利益,将一个人的观点立场与其身份捆绑在一起是一种思维固化的表现,体现的是一种身份决定论的思维方式。学术决策应从根本上代表着学术利益,而学术治理中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所反映的仅仅是一种多数人意见,未必能够代表学术根本利益。在日常性学术事务管理中,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是有效的,因为这有利于决策意见的落实与执行。但在重大学术发展方向的决策上,采用这种“票决制”方法就变成了一种风险防御机制。因为每一次重大决策都意味着利益格局的调整,都影响决策参与者的切身利益,如果人们都能够从大局出发而抛弃个人利益,则是一种理想的决策模式。如果人们都把个人利益放在首位,并不关心整体利益如何,那么决策效果往往是最糟糕的。而在现实中,又难以制定一个相对有效的治理制度以抑制个人的私欲而主持公道,从而实现学术治理中的相对公平。由于缺乏一种科学、有效、可靠的判断方式,故而只能以点人头数的形式来区分立场。由于一个人是否维护学术利益并无固定的标签,所以很难判定他在哪些情况下是以学术根本利益为重,何时又以自己的利益为重。人们的发言往往是出于多种目的考虑,很多时候则是一种折中意见。因此,最大程度地维护学术利益就需要有一个意见领袖,而学术委员会主任即召集人的地位也就显得十分重要。

虽然学术委员会主任是由委员们自由投票推举出来的,但其能够被作为候选人提名则是经过了一番利益关系博弈之后的结果。毋庸讳言,学术委员会召集人的确定过程也是主要利益相关人的博弈过程,故而候选人的抉择就反映了多种利益的较量,而这个召集人推举一般需要以符合行政效率作为前提。换言之,行政首脑一般不会把自己的反对者推举为候选人,因为如此行为可能会阻碍行政决策或行政意图的实现。被推荐人在一般情况下会主动配合行政决策者的意图,但也会出现忤逆行政意志的行为,因为被推荐人也有自己的立场。在很多情况下,被推荐人希望能够表达自己的独立意志,而非仅仅作为行政意志的代言人或执行者。当行政决策与学术委员会主任意见出现严重分歧时,就会产生相互对峙的现象。


三、学术委员会建设的关键点在于功能定位准确

尽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对学术委员会建设提出了框架性意见,但由于我国高校类型、层次以及功能上存在着很大差距,所以学术委员会的结构模式也不一而足,各校一般根据自己对上级文件的解读以及自身的实际情况建设学术委员会。目前高校学术委员会在组织形式上差别很大,主要呈现三种组织模式:第一种是由清一色的教授组成。这种组织模式虽然在意图上试图实现学术自治或学术主导,但在现实中很难行得通,无法实现从传统运行模式向新建制的转变。究其根源,在于我国高等教育法律文件并没有对学术权力进行明细的规定。第二种是以教授为主导的构成模式,其中包含了少量的“双肩挑”行政人员。该模式试图建立一种行政与学术双边的合作型治理模式,目的在于能够使行政权力发挥有效的影响力,使学术权力得到更充分尊重,避免单纯由教授们作出的决定被束之高阁。但该模式也有一个明显的缺点,即如果纯粹的学术人员对行政决策过程完全没有参与或压根不知情的话,很容易被行政权力控制,也就无法脱离传统的行政主导的窠臼。第三种是传统的模式,即仍然以“双肩挑”行政人员为主。这种模式沿循过去的行政主导甚至是行政决定的思维。从上述三种组织模式可以看出,学术委员会具体组织形式并不十分重要,如何才能使学术委员会有效运行并发挥学术治理效能更为重要。显然,这与大学的学术氛围状况、大学内外部的治理环境和大学规章制度建设进展的关系非常密切。这也从另一层面说明了我国目前对学术委员会的功能定位尚不清晰,使得它所发挥的实际作用比较有限。与国外教授评议会具有漫长的发展历史不同,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是短期内政策文件的产物,也即其合法性是由外部权力组织赋予的,不具有自发性特质。作为一个新的组织机构,如何与大学中其他机构相互协调,发挥应有的作用将成为学术委员会建设的重点。在大学组织内部,对学术委员会工作产生直接影响的机构分别是教授委员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和校长办公会,因此,必须处理好学术委员会与它们之间的关系。

首先,学术委员会与教授会的关系。在学校一级,学术委员会往往是学术重大事项的审查机构,如职称评审最终需要由学术委员会审定。在院系一级,学术委员会负责重大学术决策制定。这里经常出现的一个问题是:学术委员会与教授委员会是一体的还是分立的?实事求是地说,两者功能存在着巨大重合。当两者分立的时候,教授委员会往往行使了学术委员会的绝大部分功能,学术委员会在很大程度上是象征性的,仅仅行使形式上的决策权。因为大量的学术事务是要经过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比如教师招聘、职称评审。这些可谓是最重要的学术权力,都是先经过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经过学术委员会认可。学术委员会一般不会轻易否定教授委员会的决定,除非出现程序上的纰漏或存在重大的缺失。所以,尽管名义上学术委员会具有学术决策权,但实际上学术委员会的功能却被虚化了。一般而言,被教授委员会否定的事项,不宜再被学术委员会颠覆,除非学术委员会受理投诉事项,针对教授委员会个别决定事项有异议而且有充分证据,而该事项不宜再由教授委员会讨论,那么可以直接由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当学术委员会与教授委员会并列存在时,一般行政负责人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主席,而教授委员会主任由资深教授担任。当只有教授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一个机构时,谁担任主席或主任往往就是一个大问题。国内高校在学院教授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制度设计上,分院长在场与不在场两种情况,不过这两种情况都不甚合理。如果院长在场,就会干扰教授们正常行使学术权力;如果不在场,一旦出现教授们与院长意见相左就难以弥补。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就在于双方都没有明确自己的角色规则,教授们没有正确地行使自己的学术权力,而院长也没有正确地行使自己的行政权力。为了避免这种尴尬情况出现,才会在教授委员会之上设置学术委员会,这意味着学术委员会可以推翻教授委员会的决定。但这种叠床架屋的办法却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策。说到底,这一切都是因为各自的职责与角色不清楚所致,它们都希望扩大自己的权力范围,都希望自己的权力是不受约束的。正因为如此,学术委员会的合理功能定位、行为边界、行为规范都需要认真研究。

其次,学术委员会与党委领导之间的关系。我国现行的高校治理结构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根据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而学术委员会行使的学术决策与校党委的职权有所交叉重叠,与“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权力机构”这一重要政策目标存在着冲突。在实践中,难以实现把学术决策权从校党委决策的清单中划分出来,因为学校党委难以保证学术委员会的决策永远是科学有效的。因此,既要确保学术委员会的学术决策权得以有效运行,以促进高校学术竞争力提高;同时又要保证学术事务的正确政治方向,最大程度地避免学术决策出现偏差。由此出现了功能重叠交叉的矛盾,仍然需要通过明确学术委员会的职能定位来加以解决。毋庸置疑,如果学术委员会是高校内部最高学术决策机构,就应该实现在学术事务决策上的基本独立,保证其学术决策的科学性与正当性,但这需要与党委对学术发展的政治领导方向保持一致,因为学术委员会不能脱离校党委对学术发展方向的政治思想领导。

再次,学术委员会与校长办公会的关系。在我国,校长办公会是高校内部的最高行政决策机构,除一些特别重大的事项必须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决策外,其他校内的行政决策事项都需要在校长办公会上讨论通过。可以说,校长办公会也是行政决策民主化的机制之一。实际上,学术委员会作为专门负责学术事务决策的机构,与校长办公会工作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重合,故而许多高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校长出任,以便能够更好地协调学术与行政决策的关系。而分管科研与教学的副校长一般出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自然而然,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思路也是校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就原则而言,校长办公会无权干预学术委员会工作,但从实际运行来看,校长办公会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发挥着政策引导、参谋咨询和支撑作用。可以说,没有校长办公会的坚强后盾,学术委员会工作不可能得到顺利开展。

最后,学术委员会与党政联席会的关系。目前,党政联席会已经成为大学内部二级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在学术决策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力。学术委员会的普通决策一般无需由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但其重大决策事项则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进行讨论通过。哪些属于重大决策事项呢?不同学校对此的认定也不相同。一般而言,如果关系到学院发展大计的事项和学术委员会存在重大争议的事项,则可以列入重大决策范围。众所周知,现代社会发展变化太快,过去的规章制度往往难以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为此就需要制定应激性的规章制度。但按照规章制度制定的规程,这种临时建制的做法是不允许的,而由党政联席会授权则可以大大提高决策效率。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审议,一方面能够克服学院行政领导不参与学术委员会时出现的缺位弊端,另一方面有助于促进学术委员会的决策更加完善。目前,绝大多数高校“双肩挑”的行政领导可以参与学术委员会决策,但在决策过程中更多考虑的是学术与行政的关系,较少考虑到与党的全面领导的关系。党政联席会讨论学术委员会重大决定,则可以起到政治领导与行政管理相互沟通和密切合作的作用,因为重大学术决策的落实与执行需要各方面的支持,需要坚持正确的政治路线,需要党政领导班子的紧密团结,从而共同促进决策的有效执行。



总体而言,学术委员会的功能定位是大学实现有效治理过程中必须解决的一个课题。很显然,要使学术委员会能够合理运转,就必须统筹它与高校已有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而这一点就需要进行顶层设计,即必须明确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能定位。学术委员会一般有三种身份:一是咨询身份,二是审议与审定身份,三是决策身份。所谓咨询身份,就是决策前征求意见,其意见可以被采纳,也可以不被采纳。所谓审议与审定身份,就是对已经做出决策预案的行政提议进行学术规范性审查,避免其出现损害学术形象和学术根本利益的情况。所谓决策身份,即其意见是具有决定性的,除非上级机关推翻,在同一级管理机构中是不能被推翻的。目前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四项重要事务:一是招聘教师资格审核,二是教师职称评审,三是评奖资格推荐,四是学术政策审议。可以说,这些都属于专业权力范围,都属于专业资格评审,都对专业资质具有要求。此外,学术委员会一般不承担具体的事务性工作,如招生、学位授予、教学评估、学生评教和学术活动等,而诸如论文答辩、学术讲座等则基本上归入日常行政事务。不少高校仍沿循传统的工作机制,比如教师职称评审归为职称评定委员会,学位授予归为学位委员会,招生事务归为招生委员会,教学管理归为教务委员会或教学委员会,奖励事宜归为评奖委员会,招聘事宜归为人才工作委员会等,这些都与学术委员会职能具有密切联系,而如何进一步明确学术委员会的职能、完善实施细则,则是许多高校都面临的课题。


四、学术委员会建设突破点在于建立明细的议事规则

破解学术委员会建设中的难题不仅要从治理结构即“谁来治理”的角度入手,同时也应研究“如何治理”问题,从更深层次探讨学术委员会的建设。一般而言,人们很难站在完全公正的立场发言,除非所议事项与自身完全无关。可以说这种情况极少,因为学术事项都会或多或少与学术委员会成员个人利益相关,使得一个人不可能完全置身事外。因此,学术委员会议事规程的制定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对学术治理主体行为能力进行规定并规范其行为能力的实施条件,特别是对其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才能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毋庸置疑,学术决策权行使需要委员们客观地阐述其立场、观点,最大程度上表现公共理性,进而做出具有说服力的学术判断,这同样意味着学术治理是一种依法依规治理而非简单的议论决策。可以说,如果没有清晰的规章制度,没有合理的边界规定,没有相应的责任承担,治理就容易无效。

但现实中人们往往并不重视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制定,如果要求学术委员会成员完全按照议事规则行事则在很大程度上被视为严重束缚委员们思想和行为的自由。当然,这样做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委员会召集人的自由,但同时也赋予了委员会召集人比较明晰的权力,如此才能有法可依,降低担负责任的风险。学术委员会一般设有主任1名,副主任2—3人,委员若干。由于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是学术权威,同时可能兼任行政职务,如果没有明细的议事规则,学术委员会很容易受到主任个人意见的操控。而在多重因素的影响下,副主任或委员的意见无形之中往往会受到主任意志的影响,使得学术委员会有意或无意按照主任的意志来决定会议的议程及结果。由此可见,学术委员会工作议事规程的细化对于学术决策效率的提高和公平性的保障具有根本性的意义。

对于具有高度自觉精神的召集人和委员而言,虽然明细的规章制度或许没有必要,但我们无法把希望完全寄托在人的自觉性上。只有发挥制度建设的引导作用、规范作用和监督作用,才能保证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委员在行使决策权力时不受各种利益集团的影响。虽然,规章制度建设难以保证公平效率的最大化,但可以避免公平效率的最低化。如果有一个比较严格的学术委员会职责考评规定,就可能会保证学术委员会运行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但这种规定往往是不可取的,甚至可能会限制学术委员会成员的言论自由,因为考评制度的硬性规定与学术委员会参与决策讨论的组织身份不相适应。

学术委员会内部的权力制衡也有利于防范学术委员会出现“一权独大”的现象。在国外,一般是通过设置学术评议会或教授委员会行使学术决策权,而学术评议会或教授委员会的决定往往通过制衡机制来实现。如行政首脑往往是这些机构的召集人,虽然不具有表决权,但具有否决权。换言之,即使行政首脑对讨论主题行使表决权,这一票也无足轻重,与其如此,不如放弃微不足道的表决权,而是通过行使否决权来表达自己的意志。这实质上反映了高校内部多种权力的协同共治。诚然,非重大利益关切一般不使用否决权,而一旦利益重大则必须果断使用,否则出现不适当的决策将后患无穷。

那么,学术委员会是否需要外部监督呢?答案是肯定的。任何权力都有泛滥的可能,而外部监督是制约权力的基本方法。在国外,大学一般设有教师权益保护机构,如工会、教师申诉委员会以及校外的教授联合会等。相对而言,国内大学基本上是通过党组织、工会和纪检部门来维护教师权益。我们无法判定何种组织最为有效,但学术委员会没有明细的议事规则使得其对自己的决策结果难以进行有效解释,导致被投诉的风险极大。鉴于这种潜在风险的存在,学术委员会往往采取不作为的态度,事事充当老好人,不愿意得罪任何一方,如此其职能慢慢就变得形同虚设。这是许多学术委员会运行无效的根源,也是学术委员会建设必须格外注意的方面。


原文刊发于《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高等教育治理研究”专栏,第122-130页。因篇幅问题,注释删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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